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
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丁○○駕駛7176-HF號自小客皆車於民國(下同)98
年5月21日15時許於板橋市(新莊往板橋汽車道),因變
換車道遭同向右後方駛來之被告甲○○駕駛8310-GG號自
用小貨車擦撞同向前方行駛由訴外人 許意惠 駕駛原告所有
DG-4355號自小客貨車,業經警方處理在案及鑑定報告,
被告丁○○為肇事主因,被告甲○○為肇事次因。應負肇
事責任。
(二)查DG-4355號車為00年4月27日發照,已由原告給付工資、
零件等合計45000元,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8條、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
明之所示。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四、證據:
原證一:臺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書函影本乙件

原證二:發票、估價單、受損車照片、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件
影本。
乙、被告方面:
A、被告丁○○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被告沒錢可以賠償原告。
(二)被告甲○○撞到被告,又再撞到原告,被告為何要賠。
三、證據:
B、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被告之保險公司願意理賠原告百分之30。
三、證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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