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三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三萬七千九百九十元,應扣除一百三十二元,其餘三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三百十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四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三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