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被   告 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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