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張丁吉 (釋常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七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
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
經查: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條
文,經董監事聯席會議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決議修正乙情,有該會第4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簽到表、舊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捐助及組織章程之修正內容,其中第7、8條係有關相對人董事及監事人數之修正,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復經內政部對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表示無意見,此有該局106年1月19日台內民字第1060004862號函存卷足參,因認上開捐助及組織章程之修正乃屬必要。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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