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永森 被告 黃榮河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河被訴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7號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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