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29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傅榮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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