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張新財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
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本件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請求原處分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訴之聲明欄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關於訴願駁回部分)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03年10月14日申請,應│││作成准予就苗栗市○○段○○○號土地與其餘原告所有│││土地分別開立102年地價稅繳款書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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