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1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125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5年3月7日邀同第三人戊○○、丁○○
翁永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900,000元,借款期限至96年3月6日止。詎相對人自97年1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90,8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7年2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又交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21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一般(綜合)理財房屋擔保放款合約1件、客戶歸戶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282-2│旱│2415.3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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