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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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1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133年1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00,00
0元及②申請信用卡消費,①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67,530元及利息、違約金、②信用卡款73,285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1件、申請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及列印、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43-12│建│2179.00│10000分之73│└──┴───┴────┴───┴───┴─┴────┴──────┘┌────────────────────────────────────┐│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8│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6層樓房│59│59│平│鋼筋│9.│平│全│││69│建平五街184│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混凝│35│方│││││巷8號5樓之8│段143-12│土造│0│0│公│土造││公││││││地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9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91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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