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1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實驗小學」之記載,應分別更
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實驗中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