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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