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