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五樓複代理人 王彩 又律師住新竹市○○路○○○號五樓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旭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元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