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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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