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112年度執字第1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9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88、189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5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55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09、82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1日111年8月24日111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5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55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09、8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9日111年8月24日111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3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17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17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996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1月9日111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88、189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76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09、828號111年度易字第2079號112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9日111年11月24日112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09、828號111年度易字第2079號112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9日111年12月20日112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996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0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88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7日111年7月23日11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881、52120、528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882、49455、495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0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20號112年度易字第125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25日112年8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0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20號112年度易字第12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7月5日112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7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2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14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