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王智謙 被告 林姵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