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朱明浩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林浩安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