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告古沐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沐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應補充為「:::78號前因逆向行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332號

  被   告 古沐澄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沐澄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光明路萬善祠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52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沐澄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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