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04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陳豪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