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04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陳豪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