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一○○○九四九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