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號
聲請人 紀榮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紀信桂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紀信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紀信桂於民國三十六年間因志願從軍,而隨中華民國陸軍七十師一四0旅二八0團赴大陸地區作戰,詎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間因滯留大陸而未隨國軍返台,其多方找尋行蹤,終於民國七十年間得悉紀信桂在大陸之住居所地址,聲請人隨即攜女婿 黃國棟 前住大陸探親並覓得一面,然於聲請人返台後,即與紀信桂失所連繫,迄今已近二十載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據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戶籍登記簿謄本、台灣地區光復初期志願從軍滯留大陸國防部核認已返台人員調查名冊、報紙及戶口證明等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曾於民國七十年間至大陸謀獲其兄紀信桂一面,惟隨即失所行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情,經證人黃國棟及 邱榮標 到庭證述屬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所閱明,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紀信桂既於民國七十年間失所音訊而告失蹤,計至民國七十七年間止已滿七年,惟因失蹤日期不明,應推定其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惠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