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精鋒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枝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