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四號
聱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