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8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乙○○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