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新榮 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新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新榮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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