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58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陳國賢 被繼承人 陳榮鑑 (亡)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二項第1行至第2行關於「被繼承人陳榮鑑之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榮鑑之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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