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陳玉梅 債務人 羅陳香
一、債務人陳玉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玉梅、羅陳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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