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號(原案號:85年度易字第169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80元。
㈡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
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