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賴勝檔
原   告  賴勝賢
原   告  賴皇彰
原   告  賴韋翔
原   告  賴玉倫
原   告  賴玉婷
原   告  賴藝文
被   告  賴永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添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517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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