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5號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 安
複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岱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具狀查報被告陳岱憶目前之住居所(原起訴狀
陳報之住所司法文書無法送達)及提出被告陳岱憶最新之戶謄本
(記事欄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