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50號
被 告 邱月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0年度速偵字第5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月丹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
之歷次六合彩簽注單陸紙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邱月丹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0年12月10日
起,提供其公眾得出入位在臺中市○○區○○路1段802號住
處,作為六合彩簽注站,並自任組頭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
」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人至現場或以電話簽選號碼與其賭博
財物多次,其經營方式計有港號「二星」(簽選2個號碼1組
)、「三星」(簽選3個號碼1組)及「特別號」(即以簽選
之號碼與特別號是否相符定輸贏),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
)100元,再核對香港政府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
合彩號碼以定輸贏,賭客若簽中,則「二星」贏得57倍之彩
金,「三星」贏得570倍之彩金,「特別號」則贏得36倍之
彩金,若未簽中,則賭資悉歸邱月丹所有,其即以此從中牟
利。嗣於100年12月26日19時1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0
年聲搜字第003818號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
營六合彩所用之六合彩歷次簽注單6張等物。案經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月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本院100年聲搜字第00381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臺
灣大樂透歷次簽注單6張等物,在卷可憑,應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
三、按被告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
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香港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
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
評價,則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
各個舉動,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營香港六
合彩賭博,於每週二、四、六均有香港六合彩開獎,本質上
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
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
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依上揭說明,被告於每星期固定之
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
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
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
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
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是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期間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意圖
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反覆所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集合犯
」之實質上一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個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
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3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
55條,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並無
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
尚可,且經營臺灣大樂透簽賭站時間非久,危害尚淺,其犯
後復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又為
深植被告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另依同條第2項第5款,
命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
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於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扣案之
歷次六合彩簽注單6紙為供被告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且
被告亦於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