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63號
原 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訴訟代理人 潘憲昌
被 告 鄭村田
輔 佐 人 鄭秀琴
被 告 鄭世儀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