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清越
黃娟秀 兼上一原告特別代理人 林睦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被告 鄒宗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