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聲請人 鄧正民
鄧倩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鄧倩麗:
1.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2.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鄧倩麗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㈢3.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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