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告 林幸儒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告 官君珊
訴訟代理人張蓁騏律師
複代理人 吳書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日下午3時,至現場履勘測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有囑託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系爭房屋占用世賢新都大樓公共設施土地位置、面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上開期日至現場測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