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欣蘭
指定辯護人王舒慧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欣蘭
指定辯護人王舒慧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