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欣蘭

指定辯護人王舒慧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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