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洪永承

陳珮沄

潘昀廷

被告 胡彥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

           法官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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