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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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建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