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和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告 王傑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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