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劉金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五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