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 黃郁峰 被告 陳彥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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