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健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