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㈡新台幣陸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㈠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㈡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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