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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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示,其支票之發票人為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乙○○,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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