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柔蘋被告賴柏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柔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賴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王柔蘋於民國105年1月2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分見105年度偵字第3308號卷第218頁、第219頁、第221頁)。而本院於105年10月5日審理時,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及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3頁、第194頁、第198頁、第199頁、第202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及住所地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5年11月3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50032300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參,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王姿婷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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