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
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及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載為
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惟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期間之約定,無從釋明本件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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