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八號
原告展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崇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