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六號
原告台中市第九信用合社法定代理人 張汶池 送達代收人 陳光璞 被告乙○○
盧國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一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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