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0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大麻淨重壹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大麻毛重約二.一公克(淨重一.四七公克,包裝重0.四八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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