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五號
原告甲○○即亮綠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佰肆拾貳元,原告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命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元,尚應再補繳新台幣壹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中華民國~B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